議員吳三連質詢:一、審查海埔新生地開發辦法時,政府未提及要繳納公共設施費,後來決定要收,其根據是甚麼?二、海埔新生地有好壞之別,但政府不分黑白,一律要限期收公共設施費,這是有失公平的;三、在本會上向政府請願,是否限期十三日要繳款?或且可以展延一段時期好做進一步的研究?請答覆;補充質詢:開發魚塭,政府要申請人繳公共設施費,如果做不來怎麼辦?責任誰要負?勸政府只要計劃令申請人按計劃去做外堤,政府拿錢去做外堤,如大水或風颱?毀了,誰要負責?開發為大眾謀福利可以,但政府要撥款去做,然後收收益費,我想該這樣辦;議員黃占岸補充質詢:沈局長剛才的答覆,十三日就要截止申請,逾期就要取消資格了,用意在袒護資本家不是擁護漁民,是不是打算等到漁民不能限期繳款時轉送給資本家?議員李源棧補充質詢:海埔新生地問題,我在質詢條提出幾點:一、據聞各縣市之海埔新生地有縣市省級人民代表參加申請,是否屬實?報載省議員有幾位參加是否屬實?二、上述參加申請人員之辦理經過請公開說明;三、據說有人利用權勢壟斷漁塭轉讓圖利之事實;海埔新生地的利益從事建港,但地政局不准其當地漁民合資開墾,反而准有勢力的人藉合作社名義去開墾,是什麼道理?四、臺南市上下鯤鯓內海新生地的放領也非常不合理,該地不是新生地而是內海;議員歐雲明補充質詢:李議員剛才說的與事實不符:一、地點不對;二、海埔新生地與我根本無關,李議員之指責是不合理的,也有人在臺南縣利用兄弟之名申請了五十甲或一百多甲,講話應憑良心講;三、又說公布以前有人申請,公布是45年12月公布的,奈何有最近才來強占圍墾的事?政府可以認定這種事實嗎?議員蔡李鴦質詢:我也是被報紙刊登者之一,報載與事實完全不符,我的故鄉在小港,曾有八名代表連名申請三甲八分餘的新生地,報載我在屏東縣申請不夠,還在小港插足,事實上八人申請三甲八分而已,沈局長如不以為然,請檢舉,我當場宣布放棄該幾分地,在未調查真相以前,我希望大家還是要謹慎;議員林全祿補充質詢:臺南市內海為何地政局一定要予開發?臺南市政府顧及該處的排水問題使不至於影響大眾生活起見才予保留,如果該內海民政廳不予收回,一定會引起嚴重的問題,希望政府對臺南市內海問題有個妥善的解決辦法,收回成命為是。